各本科生班级:
为做好我院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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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组
我院高度重视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评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我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
成员:本科生各年级辅导员、本科生各班班主任
二、认定对象
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困难本科学生,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及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4)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低收入家庭;
(6)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或单亲家庭,供养方经济困难;
(7)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或经济落后的偏僻山区,且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学生。
(8)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三档,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原则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只增加,不减少。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7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筹集到的资金可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生活消费水平低、生活困难的学生。
2.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7类条件,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因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7类条件,且因各种情况造成其家庭无经济来源,不能支持学费与生活费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大一学生,符合第1-6类情况填写附件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符合第7类情况填写附件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大二及以上学生,符合第1-7类均填写附件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符合1-6类条件的2021级家庭经济困难、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与监护人协商后,慎重选择放弃,并由学生本人填写附件3《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意愿确认书》(简称《意愿确认书》)。
2.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附件4)。
3.公示审批
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院初评,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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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于10月30日前将附件1、附件2申请材料打印填写,并附带证明材料交至各年级辅导员。
联系人:马天雨
联系电话:1365981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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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